解读海关总署进境水生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

——海关发布——

政策解读

《进境水生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

第97号公告

海关总署于年11月22日发布了83项行业标准(年第97号公告),其中《进境水生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SN/T-)是对《进境鱼类临时隔离场建设规范》(SN/T-)的修订,自年6月1日起实施。

修订背景

作为水产品第一消费大国,我国年进境水生动物及其产品货值达亿美元(年受疫情影响降至亿美元),来源地覆盖全球六大洲四大洋,除鱼类外,种类还包括软体类、甲壳类、水母类、棘皮类、头索类、两栖类、水生哺乳类等几乎所有的水体生活类动物,进境生物安全隐患突显。同时,随着我国《种业振兴行动方案》的出台,水产引种安全被提升到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新的高度。隔离检疫作为海关管控进境种用、观赏和养殖水生动物生物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建设符合防疫卫生要求的指定隔离检疫场尤为重要。

修订内容

适用范围

旧版

规定了进境鱼类临时隔离场建设的要求。适用于进境鱼类临时隔离场的建设,其他水生动物亦可参照执行。

新版

规定了进境水生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的建设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进境种用、养殖、观赏水生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的建设。进境龟、鳖指定隔离检疫场的建设参照使用。

解读

适用范围更广。相比旧版标准仅适用于鱼类,新版标准涵盖了鱼、软体类、甲壳类、水母类、棘皮类、头索类、两栖类、水生哺乳类等几乎所有的水体生活类动物。规范内容更丰富。相比旧版标准仅对临时隔离场的建设进行规范,新版标准同时还对指定隔离场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选址

旧版

临时隔离场所在地周边没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定应当上报的水生动物疾病发生和流行。临时隔离场周围1千米范围内无水产养殖场(包括苗种场)、动物饲养场、屠宰厂、水产品加工厂、兽医院、农贸市场、医院等场所。临时隔离场周围环境条件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临时隔离场具有独立水源、供水、电设施。

新版

指定隔离场周边1千米范围内没有报告发生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水生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指定隔离场不应选址于居民生活区、居民楼和集贸市场等场所。指定隔离场具有独立水源,隔离养殖用水安全、卫生,应满足GB的要求。与周边水源水体无交换。

解读

新版标准调整了隔离场周边无报告疫病的名录。由旧版标准的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定应当上报的水生动物疾病修订为我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水生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新版标准不再强制要求周边1千米范围内无水产养殖场(包括苗种场)、动物饲养场、屠宰厂、水产品加工厂、兽医院、农贸市场、医院,主要考虑到水生动物疫病传播对其生活水体的依赖性,同时兼顾到城市发展的现实情况。

分区布局

旧版

临时隔离场内布局应合理,分设生活办公区、隔离区,生活区与隔离区应建有隔离墙。隔离区内应包括隔离养殖池、病鱼观察池、工器具存放室、饲料存放室、药物储藏室、兽医工作室等。临时隔离场与外界应建有围墙及消毒通道。

新版

指定隔离场内布局合理,分设生活办公区和隔离区。隔离区内设有动物装卸区、包装处理区、隔离养殖区、患病动物隔离区、死亡动物处理区。指定隔离场内应设置饲料(饵料)储存区、药物储存区、工器具存放区、废弃物处理区和污水处理区等配套功能区域。

解读

新版标准将隔离场建设主体功能区和辅助功能区分开。隔离区内增加了动物装卸区、包装处理区、死亡动物处理区等功能性区域,强化了检疫处理;辅助区明确要设置饲料(饵料)储存区、药物储存区、工器具存放区、废弃物处理区和污水处理区等配套功能区域,强化了相关区域间的隔离要求。

围墙

旧版

临时隔离场的四周应有实心围墙,围墙地下部分不少于0.5米,地上部分不低于1.5米,与外界有效隔离。围墙墙面粗糙,顶端需设置倒檐。

新版

指定隔离场四周应建有与外界环境有效隔离的围墙或其他设施,围墙地上部分不低于1.5米,能有效防止外部人员及其他动物进入隔离场;隔离场办公生活区与隔离区之间应建有围墙或围网、栅栏,防止人员、车辆随意进出隔离区。

解读

新版标准删去“围墙地下部分不少于0.5米”、“围墙墙面粗糙,顶端需设置倒檐”等,同时增加了隔离区与生活区间的隔离要求。

通道

旧版

应分别设有人员、车辆进出隔离场的通道,隔离场的出入口应有消毒设施。人员的出、入通道要设有洗手消毒设施、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新版

人员出入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消毒池(垫)宽度与门同宽,长度不少于1米,深度不少于0.1米。隔离区人员出入通道设有洗手消毒设施、消毒池或消毒垫;进境日本锦鲤隔离场和进境种用水生动物隔离场人员出入隔离区的通道还应设有更衣室,并配备紫外灯或其他消毒设备。

解读

新版标准增加了对人员通道的具体设置要求,人员通道及消毒池(垫)宽度与门同宽,长度不少于1米,深度不少于0.1米;对进境风险较高的日本锦鲤和种用水生动物的隔离场人员通道提出专门要求,需要设置有更衣室,并配备紫外灯或其他消毒设备。

包装处理区(新增)

新增

隔离区内设有对进境动物包装物料进行消毒处理的场所,处理区地面应硬化,并配有必要的消毒设施。

解读

新版标准要求隔离区内设有对进境水生动物包装物料进行消毒处理的场所,明确处理区地面应硬化,并配有必要的消毒实施。强化了对包装材料携带病原的无害化处理。

隔离养殖区

旧版

隔离养殖池布局应合理、形状规则。池全部用水泥硬化,池深不低于2米,池底向出口水呈15°倾斜,滞水深度最多不超过0.3米,池壁光滑,池边有防止泥沙随雨水冲入池的设施;进排水口需设置滤网,能有效防止水生动物逃逸。

新版

隔离养殖区地面应防滑、防积水,隔离养殖池(缸)布局应合理、形状规则,易于清洗消毒,进排水口需设置滤网等能有效防止水生动物逃逸的设施。隔离养殖区应配备与进境水生动物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隔离养殖池(缸);根据动物隔离需要,隔离养殖区可设置多个隔离单元。每个隔离单元以及养殖池(缸)均应设置醒目标识牌,清晰标识隔离动物的品名、数量、报关单号和隔离起始日期等信息。不同种类、不同进境批次的水生动物应分开隔离养殖;同一隔离单元内不得同时隔离不同用途、不同进境批次的水生动物。指定隔离场应详细记录隔离缸(池)使用情况,下批水生动物入场前,应对上批隔离使用的缸(池)进行彻底消毒。

解读

基于水生动物疫病大多以水体为载体传播,为满足水生动物不间断贸易、循环隔离需要,新版标准在指定隔离场内引入隔离单元概念,同一指定隔离场在确保隔离水体不交叉前提下,可以分多个隔离单元同时隔离不同批次水生动物。

死亡动物处理区(新增)

新增

设有对进境死亡动物进行保存和无害化处理的场所,配备冷藏设备分批、分类保存死亡动物,配备高压蒸锅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对死亡动物实施无害化处理。

解读

死亡水生动物是整个进境隔离检疫业务流程中风险最高的个体,需要更明确的独立区域存放和处理,更严格的存放和处理措施。

专业人员配备(新增)

新增

指定隔离场配备具有水生动物养殖和疫病防治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能够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或者从业经历说明。

解读

防疫制度的落实效果与操作人员的防疫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密切相关,新版标准强化了专业化人员在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和隔离检疫科学高效方面的重要性。

管理制度

旧版

临时隔离场应建立如下规章制度:a)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体系和疫情报告制度;b)养殖管理、药物和饲料的使用及管理、防疫消毒制度;c)废弃物、废水无害化处理制度;d)对隔离场工作人员体检、培训、管理制度;e)人员、交通工具、物品等进出登记及管理制度;f)防火、防盗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g)应急处置制度。

新版

指定隔离场应建立如下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a)防疫消毒制度:包括消毒药品选用、消毒对象、方法、频率及消毒记录等内容的制度文件;b)养殖管理制度:包括水质监测与调控、水温控制、投入品使用管理及日常检查等内容的制度文件;c)疫情报告制度:包括隔离检疫期间出现动物异常死亡情况的报告时限、报告方式等内容的制度文件;d)无害化处理制度:包括对废弃物、废水和死亡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等相关的制度文件;e)人员体检、培训管理制度:工作人员体检、培训、管理等制度文件;f)日常管理制度:包括进出场水生动物、人员、车辆、物料进出管理制度,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处置制度等。对进境水产种苗,还应建立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当地渔业水产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的种苗离场调运管理制度。

解读

新版标准包括防疫消毒、养殖管理、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人员健康和培训、日常管理等6个方面的制度,删除了与防疫不太直接相关联的防火防盗制度,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各制度需包含的主要内容。

管理要求(新增)

新增

指定隔离场使用时应具备有效《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证》;以隔离场内隔离单元为单位申办使用证的,隔离单元应与使用证标注信息一一对应,确保可有效追溯。指定隔离场获得隔离场使用证后,应做好设施设备和生物安全维护,确保隔离场持续符合本文件要求和海关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每批进境水生动物进入隔离场或隔离单元前,应对相应场所进行有效、彻底消毒。指定隔离场应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防疫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对进出场水生动物、人员和车辆进出登记、防疫消毒、包装物和废弃物处理、患病动物隔离、死亡动物处理、投入品使用等进行记录。

解读

为确保审核通过的指定隔离检疫场持续符合建设规范,新版标准明确了经营者日常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同时,强调了以隔离单元为单位申办使用证时,隔离单元的使用要求和防疫消毒要求。

附件

1、海关总署公告年第97号(关于发布《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等83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2、《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等83项行业标准目录.xls;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号)。

转载请注明来源“海关发布”供稿/黄埔、湛江、天津海关审核/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监制/陶永

审校/刘畅编辑/雷煦美术编辑/卫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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