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对医疗污水的处理应如何监管

北极星水处理网讯:高度重视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将其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收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监督管理;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城镇排水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法信·裁判规则1.将医疗污水处理设备处于断电状态直接排放医疗污水的,相关部门有权对该行为进行处罚——海关总署(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北京海关口岸门诊部)与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等行政处罚纠纷案案例要旨:涉案卫生保健中心将其排放至市政污水管道的唯一处理医疗污水的设备断电,造成水污染的后果,属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此外,该断电行为属于《医疗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行为,对该违法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均有权进行处罚。案号:()京01行终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10-.监管机关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对医疗污水处理仍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的,检察院有权请求法院判决监管主体继续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诉延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纠纷案案例要旨:医院未安装污水处理设备即将医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市政排水系统,其监管主体在检察建议前对案涉违法行为未能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在检察建议后客观上未能全面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因此,检察院要求判决该监管主体继续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诉请应予支持。案号:()吉行初72号审理法院: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03-26法信·立法观点1.《水污染防治法》对排放含病原体污水的要求含病原体的污水包括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等。“病原体”是指传染病原体,包括致病菌、病虫卵和病毒。病原体污染是指由于寄生虫、病菌、病毒等进入水体而导致水的生物学特性发生变化的现象。另外,病原体污染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因此,防止病原体污染是各国防止地表水污染的重要内容之一。含病原体的污水并不是绝对禁止任何形式的排放,而是必须同时符合两项严格的限制要求方可排放;其一,该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其二,经消毒处理后的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例如《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另外,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该标准自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的规定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项,明确要求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其中的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感官性状良好,且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等。(摘自许安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2.未达标医疗污水严禁排放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通知,安排部署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规范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杀菌消毒要求,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粪便和污水扩散传播。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已发生疫情的地方,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督促相关医疗机构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对没有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应督促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加强对医疗污水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通知提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要督促其加强消毒工作,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未发生疫情的地方,要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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