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知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水排放
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加强对实验活动废弃物的管理,依法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处置,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那小伙伴们
你们知道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废水的排放是依据哪个标准的吗?
对了!
就是《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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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让我们一起来学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水的排放
应符合哪些要求吧!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水排放应符合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具体见下表。(注:①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mg/L;预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mg/L。②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了解了排放标准
那监测频率和监测要求是怎样规定的呢?
我们接着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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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大肠菌群:≥1次/月;
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1次/季度;志贺氏菌≥2次/年;结核病医疗机构应根据需要监测结核杆菌;
肠道病毒:医院开展对应病毒的监测;
理化指标:pH值≥2次/日;COD和SS1次/周;其他污染物≥1次/季度;
总余氯: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且为持续排放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次/日;采用间歇式消毒处理的,每次排放前监测。
小伙伴们
经过本次学习
你get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废水的排放标准了吗?
来源:“广西疾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