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电鱼6两多,两个老板获刑拘外还投放幼

楚天都市报6月3日讯(记者周萍英通讯员蔡蕾梁学东)江涛拍岸,水激鱼跃。今天,已经停运的晴川码头格外热闹。

在长江流域十年禁渔的开启之年、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湖北法院举办“推进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司法行动暨世界环境日专题视察活动”,将增殖放流点定在了这里。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年下半年审理了6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六起案件在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判令被告人增殖放流60.13千克成鱼和尾幼鱼,以修复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长江生物多样性。

两个老板深夜打鱼捕捞6两4钱野生鱼被刑拘

从晴川码头沿汉江30多公里,就是东西湖区汉江大桥。这里,也是被告人李某和白某被抓获的地方。

年5月20日22时许,李某、白某在汉江大桥桥墩附近的汉江水域,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打鱼方法捕捞长江野生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被抓时,公安人员现场称量,二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净重0.32千克,公安人员将这些野生鱼立马放生。

现场,民警将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锂电一体机、电捞网、电极杆、头灯、鱼桶和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等物品被扣押。警方查明,二人都是湖北京山人。两人在武汉分别开了家运输公司和一家机械设备公司,到长江打野鱼只是一时兴起。

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7月30日被取保候审。去年10月,江汉区法院判决二人分别缴纳元罚金用于电捕水域的生态修复。另向汉江水域放流成鱼0.96千克(其中蒙古鲌0.5千克、泥鳅0.46千克)、幼鱼尾(其中蒙古鲌尾、泥鳅尾、鲫鱼尾、乌鳢尾、鳜鱼尾)。

昨日,现场共投放60.13千克成鱼和尾幼鱼,均是江汉区法院去年9月至10月间判决的6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投放。9名被告在长江干流、支流不同地点电捕捞作业,非法捕获各种鱼类共计16.03公斤。

“虽然犯罪所得数额不大,但被告采用的电捕鱼手段,给水体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危害。”湖北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张乐喜介绍。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专家刘绍平、朱峰跃认为,电捕鱼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电极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波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危害面广;在鱼类繁殖期,电流会直接干扰鱼类繁殖行为;电捕同时对鱼类饵料类的生物资源也造成致命伤害,导致饵料类的生物资源量显著降低,造成过电水域局部“荒漠化”,同时,被电击致死的部分生物沉入水底逐渐腐烂变质,从而污染水体,改变生态系统食物网的底层结构并进一步影响原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还会改变水域原有鱼类群落结构,破坏水生生物群落的稳定,造成土著鱼类数量减少,增加外来物种爆发、生物入侵的风险。

加工烟道灰提取重金属加工者和委托人均担责

武汉海事法院作为全国唯一一家总部设在非沿海省份的涉外海事法院,近年来审理了一批长江水污染和公益诉讼案件,共立案余件,其中陆源水污染案件50余件,船舶水污染余件,环境公益诉讼20余件。其中,发生在阳新的这起案件,将实际加工人与放任污染人均界定为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具有借鉴意义。

年3月,周某从外地购回.78吨烟道灰,送到位于湖北大冶市还地桥镇某公司,委托租赁该公司配料车间的杨某加工提取重金属。

至当月27日,杨某共加工吨烟道灰,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排放至还地桥镇大港,余下吨烟道灰还没来得及加工。

后查明,杨某加工烟道灰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总铜超标倍、总锌超标9倍、总镉超标倍,总砷超标倍。废水流入还地桥镇大港后最终汇入下游国家湿地公园保安湖。

年4月、9月,杨某、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年4月,大冶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杨某和周某有期徒刑各六个月并处罚金各三万元。

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武汉铁路分院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武汉海事法院认为,该案系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其审判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和周勇共同赔偿违法排放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4元、共同承担调查评估费用26万元,用于还地桥镇金桥工业园内排污设施的完善和保安湖国家湿地公园整体环境的治理工作,并公开赔礼道歉。

磷肥养鱼致水质恶化被罚万环境损害费

严厉打击破坏长江水生态违法犯罪活动,全省法院自年至年4月,共受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件。其中今年1-4月共22件。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护航绿水青山“再生动力”。

年至年,阳新网湖养殖公司向其承包经营的网湖大湖投放含磷肥料进行养殖,每年多达数千吨。

对此,阳新县环境保护局多次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并责令整改。

在这期间,阳新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发现:年,网湖(大湖)水质达到Ⅲ类标准;7-11月,水质降为Ⅴ类或劣Ⅴ类;年3-9月,水质总磷最高浓度达0.毫克/升,为Ⅴ类或劣Ⅴ类。根据上述情况分析,认为网湖周边虽有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外来港渠排水进入网湖湿地,但都不会对网湖水体水质造成影响。造成网湖水质总磷超标的因素,主要是网湖过量养殖、大量投肥造成。其次,周边精养鱼池也有一定影响。这一结果后来得到第三方机构鉴定认可。通过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年至年间,网湖养殖公司投肥养殖造成网湖水体环境损害的最低数额为6776元。

武汉海事法院由院长吕小武担任审判长并组成合议庭。最后判决阳新网湖养殖公司赔偿网湖大湖水体环境损害费6776元,支付至阳新县财政局非税财政专户,用于水体的整体治理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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